索 引 号
  000000000/2010-00080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山西省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文  号
  晋政发〔2010〕14号
生成日期
  2010-08-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主题词
  确保 节能减排 通知
内容概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集全省之力打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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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6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推进重点工程,完善政策机制,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09年底,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18.28%,实现节能量3031万吨标准煤,完成“十一五”总目标的81.2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16.34%,实现削减量24.76万吨,提前一年超额完成“十一五”期间下降14%的总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下降11%,实现削减量4.26万吨,完成“十一五”总目标的83.53%。但要实现“十一五”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3%的目标,同时巩固二氧化硫减排成果,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集全省之力打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实绩。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2010年一季度以来,在经济快速回升的同时,能源及原材料需求旺盛,部分“两高”企业放松用能管理,一些停产“两高”企业恢复生产、一些企业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甚至偷排偷放等问题时有发生,能耗强度下降速度放缓,二氧化硫产生量大幅上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趋势明显减缓,节能减排压力空前加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合力攻坚,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

  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较2009年下降4.6%,实现节能量720万吨标准煤(按生产总值年增长8%测算);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2009年下降2.44%,实现削减量0.8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十一五”目标的基础上再下降2.73%。按照各市和重点企业2005年基数和截至2009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2010年节能减排指标分解下达(见附件1、附件2);各市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指标到各县(市、区)和所属企业。

  三、强化目标责任制评价和考核

  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2010年5月底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分别向全社会公告各市2009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结果。各市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要根据下达的2010年节能减排指标,制订本地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并于6月上旬上报省人民政府。7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预考核。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公告表彰和奖励,并鼓励超额完成;对目标完成不好、完成难度大且缺乏强有力措施保障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对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对相应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并取消该地区各级、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和扶优政策等,暂停对其新建项目和新增用地的核准和审批。强化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追究,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采取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给予企业经济处罚等措施。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

  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8.8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39万吨、炼钢20万吨、焦化502万吨、水泥670万吨、电解铝4.2万吨、铁合金及电石20万吨、造纸9.6万吨、化纤3万吨。2010年6月中旬前省经信委公布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名单,淘汰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和企业,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同时,要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五、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和转型发展要求,出台《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山西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检查钢铁、水泥、焦炭、煤化工、电石等行业提高准入门槛后的实施情况,原则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已建成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或环评专项验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出台前,投资项目审批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严格用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条件。未取得土地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从源头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增能耗和排放,毫不动摇地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六、大力推进结构节能减排

  抓紧实施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开展焦化、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重组工作,推动优势企业兼并生产技术水平落后的困难企业,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实施《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及煤炭、焦化、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循环经济规划,继续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优化三次产业结构和工业内部轻重工业结构,促进三次产业在更高水平上协调发展。积极储备和实施一批低能耗、高附加值的节能、低碳、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民间资本和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服务业“1+10”工程,不断提高低能耗第三产业的比重,实现结构节能减排。

  七、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

  加快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交通运输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等重点节能工程,力争形成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加快2009年国家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全部项目年内建成并产生节能效益。省级支持建设100项重点节能工程,继续加快《山西省千家企业重点节能项目推进计划(2009~2010年)》中2010年520项重点节能项目的实施进度。重点实施农村户用和大中型沼气项目,解决5万户农村人口生活用能。开展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与执行率评价考核,2010年底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比例提高到95%以上;完成34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竣工和已完成节能改造的1000万平方米建筑,全部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积极推进14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加快全省37个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建设进度。继续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0万支以上,全面启动LED照明产品推广的国家试点工作。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大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力度;加快推进道路运输智能化、数字化管理,加强客(货)运车辆运力分配和调度,提高车辆实载率,优化运力结构;对客车实载率不足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在零售企业开展“简化商品包装”和“节能产品进商场”等节能降耗专项活动,重点抓好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批零场所的节能灯具、变频空调等高效节电产品推广,推动商业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力争2010年全省零售业万元营业额能源消耗降低3%以上。推进公共机构节能,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上年基础上力争降低5%,实现节能量11.7万吨标准煤。

  八、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继续推进并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以太原市为重点,突出抓好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治理,加快“城中村”燃煤锅炉改造。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太钢烧结机脱硫试点,推动冶金行业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开展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设施的提效改造,保证在高硫份下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拓展二氧化硫减排空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企业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启动氮氧化物污染防治,选择2-3户燃煤电厂进行脱硝试点。强力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全覆盖”,2009年已经开工建设的28个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最迟2010年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年底前,太原市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40%,其他省辖城市污水回用率平均不低于20%。抓好电力、冶金、焦化等行业生产废水“零排放”及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的涉水企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2+10”工程,切实抓好海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水污染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九、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各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能情况的跟踪监测。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出台惩罚性价格政策,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规模在10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在非采暖期要降低负荷。加强对“双百家”、“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管,对“双百家”重点能耗企业实行网上能源消费月报制度。2010年6月底前,省经信委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的专项监察审计,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合理控制能源供应,降低能源消费水平。深入开展煤炭、焦化、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推动企业降低单耗指标,提高行业整体能效水平。开展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耗限额准入试点,推进高耗能企业能耗限额达标活动。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计量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加强对节能减排计量器具的检定,淘汰量值不准确的计量器具。大力推广智能电表,加强用电管理,2010年更换智能电表150.8万块。加强市政公用照明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耗电量。强化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监管。

  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省级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2010年6月初由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节能环保监察机构、行业专家和新闻媒体单位组成省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大检查,向全社会公告检查结果并报省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惩。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及公共建筑省市联合专项节能执法检查。

  规范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突出抓好燃煤电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运率和达标率。规范第三方运营管理,加强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深入开展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要予以加倍处罚;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同时追缴排污费。确保已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因设施运行不稳定或擅自停运造成核查计量的核减和倒扣。

  十一、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

  加快推广《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荐的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发布鼓励本省自主创新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和政府招标采购产品目录。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方面,重点推广超临界粉煤燃烧技术、高效煤粉锅炉、双蓄热式炼镁还原炉等技术;在余热余压利用方面,重点推广焦炉煤气发电、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泛气与凝结水闭式全热能回收等先进技术;在电机系统节能方面,重点推广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非晶合金变压器等节能新产品;在能量系统优化方面,重点推广煤炭高效燃烧、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SVC动态无功补偿、供热系统智能控制、富氧喷煤、高炉和焦炉燃烧系统自动控制、煤调湿等新技术;在建筑节能方面,重点推广地源热泵冷热联供技术、聚氨酯复合保温材料、分户式热计量表和温控器等技术产品。加大信息技术在节能管理中的推广应用,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通过设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信息化管理模式促进企业与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二、推进节能减排法规、规划和标准建设

  加快推进《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条例》立法工作,组织修订《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起草《山西省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草案)、《山西省节能监察条例》(草案)。研究出台我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制度。开展“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编制工作,综合评价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探索资源性省份转型发展的对策措施,科学预测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分行业、分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与对策措施。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实施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完成金属镁、铁合金、电石行业能耗限额和能耗监测方法地方标准。在煤炭、电力、冶金等高耗能行业开展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研究,2010年8月底前出台煤炭、化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十三、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企业退出机制。健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集中供热收费政策,推行按热计量收费改革。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继续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2010年6月底前研究出台中水回用的价格政策和干熄焦鼓励政策。研究提出市、县及企业超量减排奖励政策。全面落实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市、县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务必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

  十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投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节能减排资金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信贷”额度,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各级节能减排资金要向2010年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对城中村燃煤锅炉改造给予支持。特别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省级地方债券预留部分要重点保障12个贫困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地方债券市级支配部分同时要兼顾其他在建污水处理厂项目,确保在建的2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全面完成2010年县城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目标。落实贫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资金奖励政策,省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对特困县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提高补助标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继续推行基于市场化运作的合同能源管理、能源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在煤炭、电力、冶金、市政服务、公共机构等领域各选择2~3个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试点项目,省级节能资金按照节能量给予资金补助。积极引导省内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公共机构等提供节能技术支持和投融资服务,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各级、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将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以节电、节油、节水、节地和节材为重点,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报道力度,宣讲政策形势,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大力宣扬先进,鞭策落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加强舆论监督与执法监察。组织实施好2010年6月4 日和9月3 日两次全省能源紧缺体验日、每周少开一天车、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减少电梯使用、控制照明用电、普及使用节能产品、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一次性用品、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等节能行动。开展“低碳家庭·时尚生活”主题活动。做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主题性宣传活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十六、建立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机制

  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要分别制订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预警调控方案。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月度、季度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指令。如出现影响节能减排目标不能完成的重大情况,要在全省范围内及时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要在6月中旬前制订确保本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的预警调控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社会领域节能工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分别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省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及时做好节能减排统计数据支撑工作;有关责任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3),全力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省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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