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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原件)或委托书(原件);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原件)、章程(原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批准文件(原件);
6、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属于只向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已取得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原件);
7、中外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正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
8、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9、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0、中外投资者向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原件);
11、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原件);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需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原件);
12、影响环境安全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文件(原件);
1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原件);
14、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有关审查意见书(原件);
15、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