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150321/2009-00074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商务厅
信息名称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文  号
 
生成日期
  2009-09-0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对外经贸合作
主题词
  行政许可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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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办理事项名称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办理对象

企业、投资者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办理条件

1、中国投资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3、中外投资者有足够的出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社会福利机构的能力、经营场地等,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条件已经落实;

4、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文件资料已经按要求准备齐全。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原件)或委托书(原件);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原件)、章程(原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批准文件(原件);

6、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属于只向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已取得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原件);

7、中外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正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

8、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9、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0、中外投资者向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原件);

11、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原件);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需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原件);

12、影响环境安全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文件(原件);

1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原件);

14、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有关审查意见书(原件);

15、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送省商务厅政务大厅;

2、对受理的申请,属省商务厅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

3、对属省商务厅审核设立的外商投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商务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部;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文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省商务厅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到本厅领取。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山西省商务厅政务大厅

办理地址

太原市新建路1号山西省商务厅办公楼2

联系方式

0351-4079340 408223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山西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省级办理

服务对象

企业

应用主题

设立变更、企业准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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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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