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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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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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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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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政策依据 |
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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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还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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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提交: 1、材料目录; 2、设立申请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 3、可行性报告(原件); 4、公司章程及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流程(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符合企业法人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需提交: 1、材料目录; 2、变更申请文件(红头文件原件);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4、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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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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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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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市场体系建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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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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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51-4081107、408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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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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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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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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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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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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