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150321/2009-00089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商务厅
信息名称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文  号
 
生成日期
  2009-09-0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国内贸易(含供销)
主题词
  行政许可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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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办理事项名称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办理对象

 

事项类别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还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提交:   1、材料目录;  2、设立申请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  3、可行性报告(原件);   4、公司章程及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流程(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符合企业法人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需提交:  1、材料目录;  2、变更申请文件(红头文件原件);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4、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市场体系建设处

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

0351-4081107、4082317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本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方式

 

服务对象

 

应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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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备注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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