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150321/2009-00091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商务厅
信息名称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文  号
 
生成日期
  2009-09-0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国内贸易(含供销)
主题词
  行政许可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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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办理事项名称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办理对象

 

事项类别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4、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5、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2、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3、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三)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需提供的材料:1、《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申请报告;(原件盖公章)3、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原件)4、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盖公章)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以及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盖公章);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 (复印件盖公章)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盖公章)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复印件盖公章)海关统计证明(复印件盖公章)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7、出具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1)在山西省境内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的10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成品油油库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2)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原件)(3)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公章)(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复印件盖公章)(5)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6)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复印件盖公章)(8)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公章)(9)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10)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原件)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盖公章)10、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13、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申请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1、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原件)2、《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盖公章)3、申请人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原件盖公章)4、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盖公章)5、出具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1)在山西省境内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的10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成品油油库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2)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公章)(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复印件盖公章)(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5)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复印件盖公章)(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公章)(8)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原件)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盖公章)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以及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12、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申请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1、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农村加油点规划确认文件;(原件)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4、申请人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本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原件盖公章)5、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6、出具以下零售设施的证明材料:(1)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盖公章)(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复印件盖公章)(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5)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复印件盖公章)(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复印件盖公章)(7)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公章)(8)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9)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材料;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原件)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11、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12、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申请油库、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所需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确认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申请报告;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原件加盖公章)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拟建油库或加油站的平面位置图(拟建加油站的地点位于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3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及和拟建加油站间距,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6、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办事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程序:1、申请企业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2、省商务厅进行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程序:1、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2、申请人持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3、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4、省商务厅进行初审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程序:1、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2、申请人持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3、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申请人所在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4、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5、省商务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省商务厅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商务改革处

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

  4071273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发、仓储企业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零售企业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办理方式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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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备注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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