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
今年以来,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卫生部先后印发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掌握各地执行情况,我厅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透析室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697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血液透析室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
(一) 掌握各市卫生局对血液透析室进行准入登记及管理的情况。
(二) 了解医疗机构贯彻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改进血液透析室管理。
(三) 了解各地在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二、 检查内容
根据《规范》、《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别检查各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透析室管理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卫生行政部门对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和附件3《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
三、 检查方法
采取各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自查与省卫生厅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省卫生厅抽查主要方式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听取各市卫生局的工作汇报,现场查看相关资料、文件,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四、 检查时间及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0年9-10月。9月5-20日为各市卫生局检查和医疗机构自查时间,9月21-30日为省卫生厅抽查时间,10月为卫生部抽查时间。
各市卫生局和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血液透析室管理专项检查,按照省卫生厅上述检查安排认真组织自查。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到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各市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同时请填写辖区内《开展血液透析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名录》(见附件1)和《卫生行政部门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汇总收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厅直有关医院只填《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电子版和文书版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厅将对各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随机抽查,并配合卫生部进行专项检查。
联 系 人:薛 平
联系电话:0351-3580402(传真)
电子信箱:sxswsthg@126.com
附件:1.开展血液透析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名录;
2.卫生行政部门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
3.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工作情况自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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