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150401/2009-00060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政府外事办公室
信息名称
  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文  号
 
生成日期
  2009-09-22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内容概述
  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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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办理事项名称

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办理对象

事项类别

其他

法律及政策依据

《关于同外国建立友好关系的暂行规定》
《关于转发修订后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理条件

        1、友好城市系指我省及所辖11个市与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如外国省(洲、县、大区、道等)、城市(郡、町)之间建立的联谊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  
  2、地级市市辖区、县及以下的地方政府不能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3、友好城市间的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一般不提倡另外结好。如确有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省外办审批。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经各级市政府批准的各市(包括县级市)要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   
  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双方政府首脑见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以上材料需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

        (一)地级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省政府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1、申报与外国建立市、县(市)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省外办办理;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外办直接上报省外办。   
  2、省外办收到申报友城的请示件后,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3、收到全国对外友协经外交部批准的批复件后,省外办以省政府的名义正式下达批复件。  
  (二)各市在与外国城市探讨结好前,须事先征得全国对外友协和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双方经一段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  
  (三)如与外国城市签署以建立友城为目的的备忘录(意向书),须事先征得省外办地区处的同意。  
  (四)与外国城市签署的协议书和备忘录(意向书),须将影印件送省外办地区处备案。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办理地址

太原市迎泽大街388号

联系方式

0351-404042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办理时限

 

办理方式

前台办理

服务对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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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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