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级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省政府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1、申报与外国建立市、县(市)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省外办办理;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外办直接上报省外办。
2、省外办收到申报友城的请示件后,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3、收到全国对外友协经外交部批准的批复件后,省外办以省政府的名义正式下达批复件。
(二)各市在与外国城市探讨结好前,须事先征得全国对外友协和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双方经一段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
(三)如与外国城市签署以建立友城为目的的备忘录(意向书),须事先征得省外办地区处的同意。
(四)与外国城市签署的协议书和备忘录(意向书),须将影印件送省外办地区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