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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工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告 |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上述单位到登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手续。逾期未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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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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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2009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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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范围: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
- 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内容:
- 1、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 2、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 3、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 4、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 5、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 6、是否按国家规定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和设置广告会计帐薄;
- 7、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8、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
- 9、是否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 10、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三、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应提供的材料:
- 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如实填报,不得空白);
- 2、《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3、办公场地租房协议、房产证:
- 4、2010年度广告收费标准(一式两份);
- 5、广告审查员证(每个广告经营单位至少2名;媒体3-5名。三年以上的广告审查员需进行重新培训);
- 6、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每个广告经营单位应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至少3人以上);
- 7、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驻户口者,须提交本市暂住证:
- 8、广告自检报告;
- 9、报社、杂志社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供报刊登记证(复印件)、全年的样报或样刊(未按时报送的)。
- 四、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程序:
- 1、广告经营单位在登记地工商局领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广告经营单位提供的自检材料,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规定检查合格后,在广告经营单位提交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 五、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限为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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