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150161/2008-00022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人事厅
信息名称
  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文  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3项
生成日期
  2008-05-08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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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办理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事项代码: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3项
办理地址:山西省人事厅外事处、山西省外国专家局(太原市府东街101号院6号楼)
办理电话:0351-3046111、3046089
工作内容:
1、审核申报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材料;
2、办理来晋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3、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发放、换证及延期。
申报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聘请单位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聘用协议或合同;
文教专家需提交《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以及与聘用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专局统一标准聘用合同;
7、护照、职业(Z)签证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外国专家证》50元/本
收费依据:
1、《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发[1994]105号)
2、《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
办理对象:在晋工作的外国专家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软件平台支持: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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