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财政资金、其他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果及运行安全,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按省财政厅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
第三条
我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1.
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3.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
合理设置会计工作机构、岗位,科学划分办理经济业务的职责权限,坚持不相容职务
(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
相互分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
财政资金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分级负责、事前审批、事后报账的办法。
第四条
我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1.
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2.
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3.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全厅预算执行情况;
4.
对各单位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和绩效评价;
5.
加强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领导及相关人员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1.
厅长对全厅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2.
分管厅领导对分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参加集体研究重大经济事项的其他厅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厅领导对财务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3.
单位负责人(指厅机关内设行政机构一把手、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指定的经济活动事项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事项的财务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与经办人(指经济活动事项中办理具体经济业务的承办人)一起承担直接责任;
4.
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必要性、连续性、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5.
财务部门对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会计核算机构和会计人员
对报账依据和原始凭证
承担审核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计核算机构(以下统称会计核算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接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和厅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各单位财务人员的任用须征得厅财务处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会计核算机构内部工作控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除国家审计及上级纪检监察、财务检查以外,未经厅财务处同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查阅财务档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厅财务处每年以适当方式通报全厅财务收支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各单位也要按照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单位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厅本级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由会计核算机构编制;厅本级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或省级追加预算、上报国家项目计划)的编报,按《山西省农业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农业厅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结时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年初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厅财务处统筹协调,提出各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给各单位下达预算计划控制指标,各单位据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留省本级执行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由各单位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指标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并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和支付方式,各会计核算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于每月
15
日前报厅财务处,由厅财务处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没有列入预算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财务处复核、分管财务厅领导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增加预算的,厅长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留厅本级的项目管理费,按省财政厅要求由厅财务处统一计提、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标准、统一报账,由厅会计核算中心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收入主要有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部门专项拨款收入、基本建设投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收入必须
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会计核算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设账外账或公款私存,不得坐收坐支或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
第
十
五条
各单位依法取得应上缴财政专户的
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各单位需从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列支的经费,由单位向厅财务处提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并纳入厅本级部门预算。
第
十
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收入管理,实行开票人、收款人分离,当日款项当日入账。对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
经营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实行各项收入月报告制度,每月
10
日前各单位向厅财务处报送上月的收入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
十
七条
按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我厅支出主要涉及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
十八
条
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
十九
条
差旅费。
差旅费支出标准按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领导到省外出差的,须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
二十
条
职工因公借款采取“按需借款,及时清欠,旧债未还,新债不贷”的原则,在公差结束后及时结清。非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一般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第
二十一
条
会议费。列入年度预算的各种会议(包括培训、论证、评审、鉴定等)
须编制会议预算,履行事前审批程序;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能召开;会议承办单位
要
严格控制
会议
规模和费用,报账时须附经济业务事前审批表、会议通知、实到会议人员情况和支出明细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接待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厅的
有关规定,外来客人原则上在厅定点饭店接待,确需在其他地方接待的须由分管厅领导批准。各单位
公务接待费应控制在
公用经费
总额
的
2%
以内。
第二十三条
车辆燃修费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的办法。车辆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修理厂维修,事前填写《山西省农业厅车辆定点维修派修单》(一式三联),由会计核算机构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及公用设施维修(护),由使用和管理单位在当年年初向厅财务处报全年维修(护)计划(突发事件一事一报),厅财务处审核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1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
(
护
)
项目由使用和管理单位维修,报账时须附材料采购清单及维修
(
护
)
明细清单,清单上除维修(护)人、管理单位验收人签字外,必须有使用单位代表签字;单项维修
(
护
)
工程预算在
1
万元以上
(
含
1
万元
)10
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和管理单位协商选择施工单位
,
报账时还需附工程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其中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须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项维修
(
护
)
工程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
(
含
10
万元
)30
万元以下的,由厅财务处委托有关机构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报账时还需附工程监理报告;单项维修
(
护
)
工程预算在
30
万元以上
(
含
3 0
万元
)
的,按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选择施工单位,报账时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用水、电、暖、物业、卫生、保安、清杂等费用,暂由厅后勤服务中心代缴并与各单位结算回收。厅机关各宿舍区职工用水费、暖气费和公共水、电、暖费,暂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代缴代收,按宿舍区分别核算,于每年的
1
月
15
日
、
7
月
15
日
前
提交定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支出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其中财政授权支付包括银行存款、公务卡和现金支付三种。我厅支付方式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须事先征得会计核算机构同意。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厅财务处为全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全厅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单位为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的,均须报厅财务处履行报批手续。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处置,由
具体管理
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经厅财务处初核、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查、厅长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涉及土地、产权变更和其他利益关系影响较大的事宜,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前款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经厅财务处初核、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查、厅长审核批准后,以省农业厅晋农财字号文件批复执行,
7
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由
具体管理
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财务处初核、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查、厅长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具体报批程序按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
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单价较高、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我厅的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为单价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专用设备为单价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价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电脑软件和数据等无形资产,也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较低、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由各单位建立相应账目进行登记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出入库手续,实行专人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和责任人,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在省财政预算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固定资产购置清单,报厅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由厅财务处统一组织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由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拨入、受赠的国有资产,要将相关手续报厅财务处,由会计核算机构登记入账。涉及固定资产的,各单位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三条
厅机关办公用家具实行标准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每年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化、家具使用情况提出配置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财务处复核,由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后实施;如需新购置办公用家具的,按事前审批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财务审批
审核报账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预算的重要经济业务活动实行厅领导事前审批制度。
事前审批范围:(
1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在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前;(
2
)会议费(包括培训、论证、评审、鉴定等)在下发会议通知前;(
3
)公务接待费在招待(接待)前;(
4
)因公出国出境在报请外事部门审批前;(
5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支出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单项工维修
(
护
)
费、租赁费、办公用品、专用材料费、印刷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车辆维修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经济活动事项在开展前。
事前审批程序:由具体承办单位填写《经济业务事前审批表》,经会计核算机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前款所列事前审批范围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和未列入本单位本年度预算的应急性经费支出须经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批。分管厅领导外出或请假
10
日以上时
,
应委托授权其他厅领导履行审批职责。
凡属于事前审批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经最终的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开展经济活动事项,否则不能进入报账审批程序。
事前审批事项事后超支的,应当说明原因,按原程序重新报批;超支
20%
以上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同时核减本单位未支出项目的预算指标。
第三十五条
厅本级基本支出由厅财务处管理,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厅机关经常性支出项目由厅财务处审批;新开展项目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由厅长审批。
在核准的单位预算范围内,办理报账时,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签,审签时要在支出报销单上注明列支科目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单位负责人经办的业务、非事前审批事项支出金额超过
2
万元(含
2
万元)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厅长经办的业务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其他厅领导经办的业务支出由厅长审批。
特殊的专项支出由厅长办公会议确定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计核算机构审核时,
对于合法、合理的业务支出,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由主管会计接单,审核无误签字后进行会计录入,出具记账凭证,出纳根据记账凭证进行有关账目记载并办理支付手续。支出金额在
5000
元以上
(
含
5000
元
)
的,由主管会计接单初审签字后,送会计核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再进行会计录入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各项支出必须取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时间、项目、规格、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印章必须填写清楚。按物品、服务项目种类填写的原始凭证,须附加盖出票单位财务章的明细单或
POS
签购单;属事前审批项目的附《经济活动事项事前审批表》。单位负责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的支出报销凭证,按照“三批一审”的办法,由经办人、批准人(逐级)、审核人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时的合法依据。经办人、批准人、审核人属不相容职务,不能兼任。对于一次性支出在
5
万元以上
(
含
5
万
元
)
的各类经济活动实行双经办人制度,报账时必须有两个经办人的签字方可进入报账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报账前,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分类和粘贴。
第四十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填写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自制原始凭证只能用于发放给个人的各类补助、奖金和单位内部往来,涉及外单位人员时,要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
支出报销
凭证,主管会计有权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粘贴不规范及有关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一律予以退回,要求予以更正、补充和整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核算机构
实行定员定时集中报账办法。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报账员)到会计核算机构报账,会计核算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规定各单位报账时间。报账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记录本单位财务收支台账并按月与会计核算机构对账。备用金不足时,各单位到厅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后补足,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各单位将备用金余额交回厅会计核算中心。
第四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电子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分类归档,由主管会计保管,也可以在核算年度终结后交厅档案室保管。其中会计电子文档要做好备份,确保会计档案连续完整
。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因非税收入需出具票据的,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结算凭证,由厅财务处统一管理,各会计核算机构负责开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上级工作经费补助、劳务补助等收入,需要出具完税票据的,由各单位按规定到税务局开具发票,税款在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开具票据时要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转让、出借、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四十六条
各会计核算机构按季度向厅财务处报送当期收支结余表和支出明细表,由厅财务处汇总后报厅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章
合同(协议)、文件管理
第
四十七
条
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合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招标采购合同等,均须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承办单位负责合同(协议)的
洽谈、草拟、签订和执行,
合同(协议)文本必须包含当事人的名称或住所、标的、价款、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合同(协议)文本须事先报厅财务处审核并履行报批程序。以省农业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报分管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同意后,统一加盖省农业厅合同专用章及厅长名章,合同代理人为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各事业法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须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凡合同(协议)内容
涉及土地、产权变更和其他利益关系影响较大的事宜,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须报厅长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合同(协议)正式文本及领导批件须报厅财务处备案,厅财务处要建立合同(协议)档案库。
第四十八条
财务文件管理。凡涉及财政资金内容和全厅国有资产管理,需出具省农业厅文件或便函的,统一编晋农财字号。上报农业部的财政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县的财政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
由归口行政处室组织编制、审查、汇总、提出,同时征求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处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和驻厅纪检组同意后,由厅财务处审核并草拟文件,由厅长签发或授权分管财务厅领导签发;根据农业部和省厅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需要批复实施方案的,
由归口行政处室商有关单位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财务处审核并草拟文件,由分管财务厅领导签发。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提出报告,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财务处审核并草拟文件,由厅长签发或授权分管财务厅领导签发。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厅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厅本级预算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和检查,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五十条
我厅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对全厅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
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一条
职工因公出差借款三个月不还的,从其工资中全额扣还;属购置物品和服务的,因未及时取得对方单位发票的,需对方单位开具证明,并在三个月内结清,逾期将停发经办人工资;属已付款而未取得对方单位物品和服务的,三个月内未结清的,从经办人工资中全额扣还。
第五十二条
职工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因个人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丢失或毁损,根据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按价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分别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五十四条
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预算执行、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的优劣作为单位评比先进、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财务处审核、以晋农财字号文批复执行。
财务独立的行政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限额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及重大经济活动报批制度,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财务处审核、以晋农财字号文批复执行。
驻地不在太原市的单位,其财务审批审核报账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财务处审核、以晋农财字号文批复执行。
分管企业的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根据本行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定本企业的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厅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出现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
O
一
O
年
四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