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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Ⅱ级)采集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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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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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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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政策依据 |
1.国务院令第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1999年颁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3.农业部令第21号,2002年颁布《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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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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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
1.经野生植物所在地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 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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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材料受理。农业厅政务大厅受理申报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Ⅱ级)采集审核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省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厅有关处、站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3.办理批件。政务大厅复查后,按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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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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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农业厅行政审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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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太原市新建路59号农业厅行政审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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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51-8235014,0351-823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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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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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为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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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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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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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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