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全省部门应急预案
|
|
|
|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高效、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在生产、储备、调运等环节的快速联动机制,保证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急救援物资的有效调度和供应,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山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运。
1.3.2 本省范围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运和应急采购应当遵循本预案的规定。
1.3.3 本预案适用范围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补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措施到位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专项协调领导组
成立省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专项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专项协调领导组)负责应急物资的协调组织和调运。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和改革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民航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审计厅等部门的分管领导。
专项协调领导组下设“山西省应急物资储备调运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物资办),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
2.2 主要职责
2.2.1 专项协调领导组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应急物资的组织调运工作,决定与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按照专项协调领导组的要求,建立健全省重要应急救援物资的监测网络、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可能涉及到的物资,建立详细的生产和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日常联系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调度及时有效。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2) 省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现行政府采购职责进行相关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有关部门日常储备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援需要时,按照专项协调领导组的要求,组织对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采购,并对省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运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3) 省经委按照现行储备体系和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储备工作,负责在应急状态下组织紧缺物资的生产。
(4) 省民政部门对本部门应急物资的管理按现行办法办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国内外对该突发事件的各类捐赠物资的接收、保管、分发和使用。
(5) 省商务厅、省粮食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基本生活用品、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应急供应及储备管理工作。
(6) 省公安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部门预案和专项协调领导组要求,提供必要的指挥车辆和警力,确保应急物资运输过程道路畅通,并做好在目的地储存保管和投放等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7) 省交通部门、省民航管理部门、铁路部门应按照专项协调领导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互协调,为应急救援物资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确保调运救援物资所需的运输工具,并协助做好物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8) 审计部门依法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紧急采购物资和国内外捐赠物资进行跟踪审计,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2.2.3 省应急物资储备调运办公室职责
(1) 在专项协调领导组的领导下,会同27个专项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全省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与应急救援物资相关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仓储企业、运输企业的信息库。 负责将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煤炭等部门按照现行储备体系和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储备的各类物资,包括数量、品种、储存地等信息统一纳入储备物资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2) 将我省和省外可能涉及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及其产品(商品)、品种、规格、数量纳入信息库,并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
(3) 与山西国家物资储备局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
(4) 选择我省部分涉及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和流通企业作为应急物资定点供应企业,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
(5) 按照专项协调领导组的指令和授权开展与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的工作。
3 应急救援物资及调运
3.1 应急救援物资
3.1.1 中央和省级安排资金采购的,用于紧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物资。
3.1.2 国内外对该突发事件捐赠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
3.1.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财政部门紧急采购的专项应急救援物资。
3.1.4 省直部门按照现行储备制度储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被征集、调运的物资。
3.1.5 其它应急救援物资。
3.2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运
3.2.1 申请调用应急储备物资,一般经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抢险应急机构向省专项协调领导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拨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授权签发人签名等。省应急物资中心根据省专项协调领导组的指示按规定程序通知相关储备和运输部门调运物资,紧急情况下经省专项协调领导组同意,可先行调用物资,再补办调拨手续。
3.2.2 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属于何种级别,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都应首先使用本级、本部门应急储备物资,在应急救援物资发生短缺时,可向省专项协调领导组提出省级应急储备物资使用申请。专项协调领导组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决定是否动用省级应急储备物资并统筹确定调运方案,发出调拨通知。
3.2.3 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使用情况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向监管部门申报。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标准与程序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规定执行。
4.1.1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后,省专项协调领导组启动本预案参与事件应对。
4.1.2 发生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物资先期调运和紧急处置。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市、县因救援物资不足向省提出申请救助时省专项协调领导组启动本预案。
4.1.3 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4.1.4 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可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4.2 响应处置与应急保障
4.2.1 响应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协调领导组提出应急救援物资紧急调运方案上报省政府,同时安排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2) 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救援物资的应急采购、储备、调运等信息,每日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和省专项协调领导组,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在山西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上,接受全社会监督。
4.2.2 响应保障
(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专项协调领导组根据事件级别、类型和对应急物资的需要以批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向省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商务、粮食、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保供定点生产、营销企业下达应急物资调拨、运输指令,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指令后,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快速联动,启用可用的物资资源和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2) 各部门和企业要指定专人(第一责任人)24小时值班,随时待命。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内部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到人,一把手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应急物资调运负总责。
4.3 应急结束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每次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结束后,应当对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经有资质的部门估价处理,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的实际耗用情况及时补充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5 附则
5.1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5.2 本预案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5.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