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下午,省人大、省政府就我省七月一日即将实施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副主任靳善忠,副省长张建民等领导出席发布会。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于今年五月十六日由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省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三十条,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很强的操作性。不仅是建设单位依法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基本遵循,也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依据。 省人大副主任靳善忠在会上指出,我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后,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5月22日通过了《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1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出台,依法推进和保障了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但是,由于长期处于和平环境,人们的忧患意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缺乏规划,应建不建,随意减少建筑面积、降低建设标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条例》的出台,符合我省实际,既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灵活性。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保障战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夯实民用建筑基础,提高城市防震减灾能力;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副省长张建民强调,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它是人民群众的掩蔽之所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危。在平时,它是应对一些突发公共事件时,人民群众的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为应急指挥和救援提供平台。因此,无论是应对战争威胁还是应对自然灾害,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就是加快为人民群众积累安全,正如中央指出的,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利用地下空间,扩展多种用途,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省人防办主任常高才代表人防系统干部职工表示,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抓好对《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开创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人大省政府省军区相关部门及省新闻媒体记者三十多人参加了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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