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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2011年1月1日起,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5个小时,否则将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今天,省人大、省体育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实施的《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贯彻落实进行安排。
《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即: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信息,方便公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要向公众开放,每周正常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5个小时,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予以免费或者优惠。
如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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