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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发[2010]1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创建工作
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为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
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成效较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并愿意为此作更多努力。
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太原、阳泉、晋城三市已于去年列入国家级创建城市,不再申报省级创建城市。
(二)其他八个设区的市可申报省级创建城市,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我厅确定。名额限定在3--4个。
(三)县级市或县申报省级创建城市(县),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名单,报我厅备案。名额限定每个市1--2个。
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县),我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并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
二、创建工作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在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2--3名,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公场所,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
3、定期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5、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创业就业促进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6、宣传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为创建创业型城市(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建立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每季度向我厅报送一次创建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完善落实中央和省政策措施,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
2、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创业者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渠道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改善劳动者创业环境。
3、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4、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完善操作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广泛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
2、实施创业培训机构定点管理,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经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20%以上。
3、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发挥其在创业培训中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成立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置专门场所,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指导、服务以及创业指导技术开发等。
2、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由创业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企业家、学者、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和服务队伍。
3、建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4、建立创业项目库,实行创业项目采集、评估和定期发布、推介制度。每年入库创业项目创建设区的市不少于300个,创建县级市或县不少于150个。
5、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开展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跟踪指导。
6、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扩大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指导和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咨询等服务工作。
7、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8、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服务功能,强化政策扶持,组织一批创业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生成、发展创造条件。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开展创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将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绩效考评纳入政府对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创业型城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创建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后,以下基本标准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可评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
一是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反映辖区内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创业活动是指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
二是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反映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
三是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主要反映通过创业活动促进的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存活率(1--3年)等。
四是创业环境满意度。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度。主要指标包括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制度完善和落实程度。
五是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四、创建工作时间安排
首批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时间安排为两年。2010年6月底前,各市将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名单报送我厅。7月底前,我厅统一公布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名单。9月底前,各创建城市(县)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创建工作方案并报省我厅备案。2010年--2011年,各创建城市(县)按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期间,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2011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工作评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山西省省级创业型城市”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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