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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一)、卷烟零售点布局遵循方便群众、有利消费、合理布点的原则。
(二)、根据不同区域,布局卷烟零售点:
1、城区街道(以街、路、巷命名的城市道路。公路与城区街道重叠的,以城区街道看待)同侧卷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40米;(以两店的香烟展示柜台中心为丈量点)
2、城区、建制镇(乡)所在地各类集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且最多不超过10个;
3、建制镇(乡)所在地街道同侧卷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30米;(以两店的香烟展示柜台中心为丈量点)
4、居民小区、村、自然村每200人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人口(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的总和)在200人以下的,最多只设1个零售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之间距离和人口的限制:
1、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千镇连锁,万村放心店”的;
2、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不包括仓储和楼道面积)
3、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星级宾馆或娱乐场所;
4、不受零售点间距和人口限制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卷烟零售点:
1、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2、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校门以外200米内)、儿童游乐场、医院或者其他禁烟场所内的;
3、经营石油、油漆、农药、煤气代办点、五金、杂货店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
4、电话亭、美容店、报刊亭、建材店等不宜经营卷烟的;
5、无固定流动的或违章建筑物及临时工棚经营场所的;
6、占道经营影响市容或者交通的;
7、不设卷烟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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