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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中国 山西门户网站 www.shanxigov.cn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7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1993年12月3日 国函[1993]167号)
  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现就有关问题批
  复如下:
  一、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我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危害严重。搞好
  水土保持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也
  关系到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国家能源、铁路、交通、工矿等方面的建设,功在当
  代,利在千秋,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
  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
  二、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
  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切实抓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
  。要贯彻落实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水土保持要
  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全国以黄河、长江为治理重点,同时要抓好其他江河的水
  土流失治理,以及各级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三、原则同意按《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提出的第二方案安排水土保持治理
  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这个方案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在
  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巩固现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速度,以适应
  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资金的筹集,要本着自力
  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实施规划纲要的经费,
  需中央投资部分,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需地方匹配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安排。中央和地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流失综
  合防治工作。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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