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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