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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 山西门户网站 www.shanxigov.cn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3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传统工艺美术,弘扬民族文化,做好技艺传承,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产业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传承;技艺精湛,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制作;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分类是:工艺雕塑、刺绣和印染、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共十一大类(具体主要类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为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同时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文化、文物、商务、科技、民族宗教、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做好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行业的相关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和产业发展工作,并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产业发展规划工作。
     
      第六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评审认定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以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合法性。
     
      省经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领导组,并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申请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评审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1、 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证明(由当地经信委提供);
     
      2、 风格、特色的说明;
     
      3、 采用传统工艺、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4、 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山西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1、 作品实物照片及制作原材料的证明;
     
      2、 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3、 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行业性或专业性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4、 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1、 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
     
      2、 代表作品照片及说明;
     
      3、 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4、 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申请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前款规定的(1)、(2)、(3)项材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人提交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目录及拟评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不列入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告期满或者异议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对申请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经信委认定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对命名的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省经信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布。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信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可以从认定的本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及工艺美术珍品和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及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
     
      省经信委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新产品或作品,可以使用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未被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作品,不得使用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省经信委统一印制并核发。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经信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鼓励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为其设立工作室,鼓励带徒传艺,并在工作、生活方面给予照顾,根据需要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十七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
     
      第十八条  本省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
     
      1、行业普查和调研,保护项目的支持;
     
      2、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建设和大师工作室或大师专题博物馆的建设;
     
      3、技艺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
     
      4、发放大师带徒津贴,对传承人进行表彰奖励,促进人才保护和人才培养;
     
      5、征集、收藏、宣传、编撰、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6、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创作工艺美术精品;
     
      7、科研、教学和开发;
     
      8、举办大师作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文化交流活动。
     
      省经信委须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高效、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拥有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被列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予以优先采购。
     
      被评为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政府优先收购;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政府列为收藏对象的珍品,不得出口。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工艺美术行业组织、企业和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及中、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宣传民族文化,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三条 工艺美术院校应当重视对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加强同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可以直接从工艺美术院校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第二十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来晋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来晋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拥有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由省经信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由省经信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遵守《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守则》和《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办法》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省经信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大师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他人创作的作品署名的,由省经信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经信委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行业的相关协会和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对于本省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产业发展工作,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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