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公民和单位在参与规划中享有以下三种权力: 一是知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同时,规划主管部门对于这种查询有责任予以配合。 二是参与权。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也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是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