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解决权属争议,应当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3)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4)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统一印制。